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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16:00
怀宁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怀宁县慈善协会(英文译名:Huai Ning Charity Association 缩写HNC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由热心支持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对社会捐赠款物进行依法管理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依法认定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专业性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捐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促进怀宁的改革、发展、稳定,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怀宁建设作出慈善事业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则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提出意见。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怀宁县民政局。本会接受怀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接受社会各项捐赠与援助,开展社会慈善救助活动,具体为: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本会设立的各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动员、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冠名专项(定向)基金;接受境内各界的慈善捐赠(含物资);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国内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力所能及的扶危、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等为重点的慈善救助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帮助;
(四)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县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县、乡镇、村(居)慈善事业发展,构建慈善组织网络化格局;为全县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人士及为助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机构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宣传和表彰。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弘扬慈善文化。探索并建立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进行表彰的运作机制;
(六)指导与服务。引领、示范、指导、帮助本会会员开展慈善活动,总结交流经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听取并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会的团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本会领导机构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怀宁县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劝退、取消会员资格、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二)讨论、决定资金的管理、筹集和使用等事项;
(三)讨论、决定实施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救助事项;
(四)讨论、决定与慈善组织进行交流合作等问题;
(五)讨论增补理事人选及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六)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最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有关规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各内设机构完成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任务;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任期5年。
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类捐赠、政府资助、捐款利息、兴办实体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福利事业和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
(三)开展国内各类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公开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和项目管理的原则,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决策部署,从立项的合规审核、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等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进行。捐赠的项目资金使用去向和实施情况,必须向捐赠人公开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