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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09:00
怀宁县慈善协会物资捐赠协议
捐赠人 (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受赠人 (乙方):怀宁县慈善协会
地址: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骏景苑小区10#楼105铺
电话:0556-8862186
联系人:钱志明 18900567006
为支持怀宁县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捐赠内容
l.1甲方自愿无偿向乙方捐赠如下物资:
序号 | 捐赠物资名称和型号规格 | 数量 | 价值 |
上述清单中物资总计价值人民币 元。
第二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
2.1 甲方捐赠的物资用于 。
2.2 甲方捐赠的物资需要/不需要指定受益人。甲方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名称为 。甲方承诺与该受益人无利害关系。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公示捐赠物资使用情况。
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
3.3 甲方承诺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物资筹备齐全,质量合规,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型号规格符合受益人使用需求,保质期满足使用(食用)要求。甲方承诺捐赠物资系甲方所有之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乙方。
3.4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开展捐赠物资的筹备或募集工作。
3.5捐赠物资从甲方发出和送达受益人的运输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运输、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甲方提供符合条件的捐赠物资价值证明,且经受益人核验并签收捐赠物资后,乙方将为甲方出具捐赠证明。
4.2 乙方应当规范运作,依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公示捐赠物资使用情况。
4.3 为提高物资运输效率,避免物资污染,乙方不对甲方捐赠物资开箱核查。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对甲方捐赠物资进行简要书面核查。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5.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附则
6.1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相关条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6.2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怀宁县慈善协会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