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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慈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5-05-06 00:00

怀宁县慈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怀宁县慈善协会(以下简称“县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依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怀宁县慈善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协会所属分支机构,是县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依据行业急需、条件成熟、作用显著、工作领域不重复的发展原则,按步骤、分阶段设立。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县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责任由县协会承担。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协会《章程》宗旨,不得开展与县协会《章程》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怀宁县慈善协会”的规范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县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由县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需经县协会理事会批准,日常协调、管理、服务工作由县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应向县协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分支机构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报县协会秘书处批准。以县协会名义或分支机构名义印发文件的,应按照县协会秘书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县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县协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县协会所有,专款专用。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依申请而设立,其申请人应为发起人,人数不得低于五人,发起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应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行业影响力和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发起人应向县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的设立申请,书面材料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工作职能、工作规则草案、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拟开展的工作、发起人名单、经费来源说明、其他必要材料等。县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申请进行条件审核,并经研究论证后向县协会理事会提交初审意见,由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批准设立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式样须经县协会批准,印模报县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联络日常工作事务,不代表县协会对外用章。分支机构公章实施统一保管,按要求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内部最高议事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负责审议分支机构的如下重大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或罢免负责人并向县协会理事会报批;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变更和注销建议;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县协会秘书处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报经县协会理事会批准生效。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在成员之间实行定期轮值。分支机构的其他负责人,应由主要负责人提名,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县协会秘书处批准生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协会理事会批准,应予以免职: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罢免的;

(四)县协会理事会决定免职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分支机构可以变更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负责人。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向县协会秘书处提供相应材料,包括:(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2)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3)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县协会秘书处对以上材料进行条件审核和研究论证后,向县协会理事会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协会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为的;

(二)已经完成或无法继续完成其设立宗旨和使命的;

(三)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注销的;

(四)县协会理事会决定注销的。

分支机构的注销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向县协会秘书处提供相应材料,包括:(1)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2)分支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关于注销事项的决议。县协会秘书处对以上材料进行条件审核和研究论证后,向县协会理事会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决议,应由县协会秘书处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在县协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下加强党组织建设,并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工会等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分支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协会统一管理。县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纪、违法,造成任何对县协会损害(包括名誉损害)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县协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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