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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00:00
怀宁县慈善冠名基金项目协议书
甲方(捐赠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实施方):怀宁县慈善协会
地址: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71号
电话:0556-4615021 联系人:
为深入落实暖民心行动,积极推进“ ”行动方案,向怀宁县居民提供更便捷、普惠的 服务,切实增强 意识,以“奉献爱心,支持公益”为宗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怀宁县慈善协会冠名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定向捐赠并设立“ ”爱心慈善冠名基金,用于本县 费用的补助、贫困学生的助学帮扶。项目运行周期为 年,每年注入冠名基金 万元,为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自愿向怀宁县慈善协会捐款,并指定该善款用于“ ”慈善冠名基金。为便于后续捐赠,甲方以《定向捐赠函》(见附件,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形式在每次捐赠前书面通知乙方捐赠款项金额。
2.甲方在协议签订后,按协议规定日期将首笔定向捐赠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整)资金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 名:怀宁县慈善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
账 号:12655001040029627
3.甲方有权对捐赠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合理建议予以改进。
4.甲方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或将捐赠款用作其他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5.甲方捐赠款救助对象限于本县 治疗费用的补助、贫困学生的助学帮扶。
6甲方同意乙方将当年捐赠款总支出的 %作为项目管理费。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申请救助的对象及救助金额登记造册。
2.乙方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拨付和使用。
3.乙方应确保捐赠款应专款专用,定期向甲方报送相关材料,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用途和截留资金。
4.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捐赠款后,应向甲方(含入驻捐赠企业)及时出具合法捐赠票据,协助甲方及入驻捐赠企业办理相关税额抵扣手续。
5.捐赠人享受相关的名誉权。本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以适当方式组织捐赠仪式,向捐赠人颁发慈善捐赠荣誉证书;对设立慈善冠名公益基金的捐赠人之善举和爱心,经捐赠人同意,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
三、捐赠款用途特别约定
乙方充分尊重甲方的捐赠意愿,原则上50%由甲方指定困难群体对象进行救助。另50%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于社会救助,经双方协商一致,以正式表格确定资助金额,乙方根据项目资金予以拨付实施。
四、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同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作期同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宜提交怀宁县慈善协会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